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10〕80号
平 顶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柜台、货架、摊位、墙面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承包等形式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就业、工资、福利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提供就业岗位或出资的;
(四)以土地为主要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并将房屋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予合作建房人(出资人)使用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 平顶山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平顶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责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三)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审核、发证;
(四)调处房屋租赁纠纷;
(五)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行为;
(六)定期公布房屋租赁信息。
市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人口计生、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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