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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房屋租赁双方要签书面合同

2011-01-19  平顶山房产网[www.pdshouse.com]  来源:平顶山日报  编辑:  字体:T | T
    本报讯(记者程颖)1月17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部门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后房屋租赁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将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明确了出租人房屋维修、保证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办法》也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作出了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或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下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经审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核发、变更或注销《房屋租赁证》。

  今后,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将查验《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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