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二手房交易中,王先生需要交纳的费用为:向地税局交纳的税费:
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800000×0.5‰=400元
营业税(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房款×5.5%= 800000×5.5%=44000元
个税:个税计算公式为:(转让收入-购房原值-转让环节交纳的税费-合理费用)×20%.
①购房原值,购房原值包括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其中房价款600000元,契税:600000×1.5%= 9000元,印花税:600000×0.05%=300元,因此,此房屋原值为:600000+9000+300=609300元
②转让环节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和印花税,即44000+400=44400元
③合理费用,王先生购买房屋时使用的是贷款,在转让前已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共80000元,另外,手续费及公证费1000元,装修费用50000元,那么,合理费用为:80000+ 1000+50000=131000元此房屋要缴纳的个税为:(800000-609300- 131000-44400)×20%= 3060元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缴纳的费用:
中介费:总房款的2%=800000×2%=16000元
居间担保过户费:1500元王先生共需缴纳的费用为:400+44000+3060+ 16000+1500=6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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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其他避税方式
1.暂缓出售,以达到5年期限
对个人出售自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
5年内出售的次新房中有近30%的房产距5年期满仅剩不到一年的时间,因此在不急于出售的前提下,房主可以考虑先行出租,待期满后再进行出售,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及营业税待遇。
2.利用买房退税期
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再购房的市民,其出售原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新购房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免税。
市民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那么,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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