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公证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这两年经常有人来要求做类似二手房买卖的公证,一般他们是不给这样的当事人做公证的。因为在二手房买卖中约定迟延过户,这样的房产交易风险很大,其间可能出现很多不可预料的情况,比如房屋失火、灭失等,或有的卖主不守信用,看到房价上涨就一房两卖;或者老人去世后房子由子女继承了,而子女不愿卖。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经过公证也不能规避风险,所以办这样的公证没有意义。
买房人存留房产证避税
这种手法就是通过买卖双方公证买卖合同,并约定两年期满后再行过户后,买方为防止卖主两年期间出现不诚信问题,双方约定在买方付予卖方一定金额的房款后,将房产证留于买房人或第三方公证人保存。
律师认为,这种方法虽然看似解决了第一种手段所不能解决的房产证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纠纷出现后的不诚信情况,但由于没有正式过户,卖方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房产证遗失的补发,且一个月内就可办好。届时,买主就算有房产证也难以站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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