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房〔2012〕89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平政〔2010〕8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豫建〔2012〕7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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