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2008〕71号
各县(市)房管局(处),市直各单位,各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使我市的物业管理更加完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经研究决定,按照《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归集范围
全市所有在售、已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和公有住房。
二、归集标准
根据平顶山市定额站每年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居民按6%收取,开发企业按2%收取。2008年,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普通住宅楼为762.33元,高层住宅楼为1468.22元,居民普通住宅每平方米按整数收取45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按整数收取88元。开发企业普通住宅每平方米按整数收取15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按整数收取29元。
三、归集时间
2009年1月1日开始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房产管理局物业科程国放
联系电话:3388015
附件: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顶山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市区各行政区、工矿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非住宅(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和产权式商品房)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内存放车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产权属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的各种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成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出售商品住宅的按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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