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称《规则》)的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如下:
一、成立条件
1、物业小区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2、由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作出《回复函》且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成立筹备组
1、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等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2、筹备组将街道办的《回复函》及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筹备工作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应当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的候选人将本人所持有效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筹备组核查,筹备组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由筹备组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筹备组成员名单、业委会候选委员名单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3、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①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②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③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④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⑤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名单;
⑥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⑦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包括制作会议签到表、选票(应为记名投票,选票上注明候选人房号及其住所建筑面积)、选举统计表、拟定首次业主大会议程等)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①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②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③业主名册;④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⑤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复印件);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⑦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会议议程:⑴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⑵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注意事项:⑴委员人数应为五至十一名(单数);⑵未能出席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7、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签署承诺书,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每次开会必须作会议记录)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备案申请;⑵管理规约(修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4)业主签到表、选票、选票统计表及投赞成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明细表及选票结果由街道办事处签名盖章确认;(5)业主委员会成员承诺书及主任、副主任名单。(提交资料除选票外用A4纸)
9、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批复。
10、凭备案批复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印章,业主委员会正式运作。
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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