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维修。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定额站公布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当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从而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方式,采取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方式。代收单位可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由以下单位代收:
(一)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缴;
(二)集资建房由集资建房单位负责收缴;
(三)公有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负责收缴,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该小区内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建住房〔1998〕213号文规定交存,已代收和未收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仍按原交存标准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归集先期收缴的维修资金时,必须为各业主换发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同时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代收单位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交存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住宅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五)住宅分幢情况一览表;
(六)住宅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
(七)其它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开具《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代收单位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十三条 代收单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期间,每月30日前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申请交存备案手续,将已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报送业主交存清册、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存根、记账联、报查联及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
第十四条 银行在收到代收单位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同时为业主办理个人交存维修资金银行卡,代收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卡送达交存人。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与开户银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业主随时可凭银行卡查询,查询内容应包括资金余额、利息收入、支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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