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施工造价款60%的资金划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选定的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核后,拨付至决算总金额的95%,余额5%待维修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误差在预算金额5%以内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据实核定拨付;超过5%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签署《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重新维修,费用自理,直至验收合格。对于较大的维修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还应邀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平顶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预(决)算表》;
(三)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拨付。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预先垫付使用。所发生费用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业主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列支。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
第三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
第三十二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未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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