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管理资金由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存储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幢、每户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单元、每户分户账。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银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利息计入业主个人账户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并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余额过户手续。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过户申请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款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三)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四)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制定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需要对物业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按户走访等形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经相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位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后,物业服务企业在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应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
2、工程预算;
3、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方案。
(二)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
(三)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
(四)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预算审核等,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物业服务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中介服务组织招标,委托招标费用计入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施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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