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办法》要求的各项资料;
2、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5、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管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
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项目用款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调整完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与《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符的;
2、与《规定》第十八条相符合的;
(五)开发企业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部分用于调用,资金调用应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可持以下资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资金调用申请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可调用预售资金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管银行受理后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计划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完成核实后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拨付。
(六)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退房的,监管部门在审核退房资料后,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退款。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出具用款计划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计划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完成核实后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拨付。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管理
(一)开发企业应按月向监管银行索取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同时附上已售房屋房款收缴明细表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法》要求和本细则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2、预售监管建设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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