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10〕59号
平 顶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精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注重保护和培育房地产市场,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受利益驱动,个别房地产企业还存在违规开发、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责任,市房管、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开展商品住房项目清理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公开销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为栋,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分楼层、不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的编制。预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广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和我市《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平治工办〔2009〕10号)执行,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不符的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
(四)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开盘预售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外公开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商品房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国家规定允许的各项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违规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的,应在预订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的,预订合同应予解除,解除预订合同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网上备案。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已备案合同的,合同双方应递交申请,已解除备案合同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格防范私下交易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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