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应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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