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可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再次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
第十三条 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经纪机构办理交易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原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资料,共同到经纪机构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存量房坐落及相关测绘数据;
(二) 存量房交易价格;
(三) 经纪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备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可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经纪机构免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保证机构应建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应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交易资金监管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机构须与银行网上操作系统对应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
第二十条 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持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到交易保证机构服务窗口签订监管协议。
(二)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交易当事人出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交易当事人持监管协议、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交易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手续。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向开户银行出具《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解除。
(四)当事人需要申请按揭贷款的,应持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交易结算资金(首付款)监管凭证等按揭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当事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签订有关协议并一次性补足首付款并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设立抵押的房屋进行交易的,应先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交易当事人同意用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向当事人出具支付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六)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交易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交易保证机构申请账户变更。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免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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