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人组织物业项目现场踏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书面澄清疑问后24小时之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确认函》。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认函》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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