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
平发改房价〔2011〕4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房管局、区物业管理办,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项目开展日常维修、维护、养护、管理,提供其他与业主生活相关的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监督。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提倡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五、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并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除外)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特别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项目。服务等级从高到低,共分五级,最高等级为一级。具体服务等级按照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平房〔2011〕143号)执行。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分项目、分等级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附件2)。住宅小区的具体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原则,分别选择服务项目等级组合,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八、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物业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等级,并在房屋预(销)售前15个工作日分别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小区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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