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顶 山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平房〔2011〕133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顶山市住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作为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备案;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应向社会公布;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服务。
第十条 经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变更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从事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身份验证;
(二)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三) 房屋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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