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1〕208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局物业管理科。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处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有关投诉;
(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网站上免费发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查看更多资讯>>延伸阅读
欢迎投稿: 如果您对房地产行业有自己的见解,或您在买房、看房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又或您在贷款、收房、装修中有什么经验想和广大网友分享,欢迎您给我们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我们会有精美小礼物相赠,以表谢意。来稿请发至邮箱:pdshouse@163.com 另请在稿件中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我们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