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梁芬认为要留下的物件没在合同中载明,法院判决梁芬败诉。4日,梁芬对记者说:“官司输了,算是个教训吧,说出来,提醒买二手房的市民,不要重蹈我的覆辙。”
法院查明,去年4月10日,梁芬买下东西湖区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子,讲好房价是31万元,首付15万元。同时规定,老房主江某将电视机、冰箱、沙发和窗帘留下。
梁芬收房后,才发现窗帘、热水器和淋浴房不见了,她认为这违反了当初“固定在墙上的东西都不动”的口头约定,而且,江某在卸阳台上的晾衣器和客厅的顶灯时,扯坏了原来的吊顶,梁芬要求对方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遂坚持扣下尾款7000元。江某不服,认为梁芬故意找茬,去年9月7日将其告上东西湖区法院。
审理中,江某承认有这个口头约定,窗帘是自己为了包电脑等带走了。但热水器和淋浴房,在卖房前2个月他就搬到自己的新房去了,根本没打算卖。
法院认为,淋浴房、热水器等不在双方合同约定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梁芬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因房子本身就是二手房,维修费用应由梁芬自己承担。窗帘是合同中约定应留下的物品,所以,江某应将窗帘返还。一审判决梁芬支付给江某7000元,江某5日内返还窗帘,否则抵扣750元房款。
查看更多资讯>>延伸阅读
欢迎投稿: 如果您对房地产行业有自己的见解,或您在买房、看房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又或您在贷款、收房、装修中有什么经验想和广大网友分享,欢迎您给我们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我们会有精美小礼物相赠,以表谢意。来稿请发至邮箱:pdshouse@163.com 另请在稿件中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我们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