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房两卖,卖家会有什么后果?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珠海一桩官司日前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卖家要退一赔一共返还140万元。
市民詹某斯在2007年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夏湾村工贸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珠海市拱北的一个面积为34.16平方米的商铺,合同签订后詹某斯一次性向这个公司支付全额购房款70万元整。随后几年詹某斯对这个商铺装修后出租,然而该公司一直未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直至2011年詹某斯才得知该公司已将上述商铺产权转让给了其他人并为其他人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詹某斯把夏湾村工贸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夏湾村工贸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共160多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商铺所在的珠海市拱北粤华路426号南湾花园二期系夏湾村工贸公司与第三人富景居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詹某斯、夏湾村工贸公司就涉案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第三人方某耿与富景居公司签订的《收购珠海市天发房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的协议书》。第三人方某耿和富景居公司在2007年年底左右合作出现问题,直至2008年4月13日以书面方式终止合作,夏湾村工贸公司在认为方某耿和富景居公司终止合作、詹某斯未直接向夏湾村工贸公司交房款的情况下将涉案商铺出售给案外人。
二审法院认为,夏湾村工贸公司在其与詹某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情况下且詹某斯占有使用涉案商铺期间,将涉案商铺出卖他人,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夏湾村工贸公司将涉案商铺一房二卖,其应当向詹某斯承担赔偿70万元的违约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判令夏湾村工贸公司需向詹某斯返还购房款人民币70万元及支付赔偿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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