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免不了各种税费,而且,因买卖双方及物业性质等因素,税费也会出现较大差异。然而,就是因为税费问题,由宝原地产一门店居间的一次二手房交易发生了纠纷。律师指出,由于税费受制于多种因素,卖方有义务如实相告,居间方也有义务从专业角度提供参考意见,而购买方也有义务去调查、了解。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购买方因税费进退两难
日前,市民李先生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他通过宝原地产金沙江路2336号门店买一套房子时,在中介人员说税费只要3万元的情况下,才付了2万元意向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不久中介人员就说税费远不止3万。
“我当时一听就吓了一跳。”李先生说,当他提出不同意见时,中介人员虽答应帮忙“想办法”,但“办法”最终未能奏效。而在如此情况下,他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被拒绝,“他们说,如果我不继续签订示范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我原来交的2万元意向金就不能退”。
此时,李先生如果继续交易,所交税费必将比原来高;如果不交,原来所交2万元意向金将付之东流。进退两难中,李先生认为责任在中介,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5月20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现场采访时,李先生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显示,所购房子为97.3平方米,总价格259万元。
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方面称中介收取意向金后,若卖家未在约定期限内接受中介所拟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买卖条件,买家可有权向中介无息取回意向金;另一方面又称,该笔意向金一旦转交卖家签收后,就转为了定金,如果买方不同意继续交易,卖方不退还该笔定金。
记者注意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同一页A3大小纸上,买卖双方均是同一天在这两份协议上签字;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条款还约定卖方同意将定金转交中介保管,只要卖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字,那2万元即使在中介那,性质也从意向金转为了定金。
而且,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他约定,当买方所交意向金转为定金后,买卖双方若不继续交易,除了面临要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局面外,还将面临向中介支付总房价2%的居间服务补偿金。
对于李先生所说税费一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打印文字中并没有提及,但《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一栏里有手写约定:“交易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即买受方李先生,记者注)承担。”
李先生解释,由于相信中介人员“专业眼光”,在对方说税费只要3万元后,才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中介自行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补充约定”里没有进一步详细写明。
中介否认说过税费只有3万元
不过,5月20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来到该宝原地产中介门店采访时,有关人员虽承认居间服务过程中不是没有问题,但否认原来说过税费只有3万元一事。
这一天是原来约定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最后一天,当卖家到场准备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李先生虽反复称要买该套房子,但就税费一事,与宝原地产中介门店工作人员仍各执一词,互推责任。
对于记者进一步采访的要求,该门店工作人员表示由宝原地产总部回复。宝原地产总部有关方面表示,将在调查后给予回复。
5月22日晚上,记者联系李先生,他称,由于税费问题,仍未能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律师认为中介应如实估算税费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认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与所交易物业性质有关,也与卖方所持物业套数有关,还与买方购买条件有关,由于受制因素较多,卖方应如实向中介和买方说明情况,买方也应该在正式决定购买前多方调查。
查看更多资讯>>延伸阅读
欢迎投稿: 如果您对房地产行业有自己的见解,或您在买房、看房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又或您在贷款、收房、装修中有什么经验想和广大网友分享,欢迎您给我们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我们会有精美小礼物相赠,以表谢意。来稿请发至邮箱:pdshouse@163.com 另请在稿件中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我们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