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官提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梁先生在看完房后,中介公司在其应允下为其与房东沟通买房事宜,付出了劳动力,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服务。在法官的调解下,梁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款,中介公司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以案释法
房源非独家消费者可自选中介
该案承办法官周溧表示,现在不少市民通过中介看房时常被要求签订《看房确认书》,而想买理想房源的顾客都会货比三家,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后没有通过与其签订合约的中介达成买卖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胜枚举。
针对上述情况,周溧提醒,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中介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消费者不应用从中介获得的房屋信息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但房源如果非某中介公司独家拥有,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更好的中介公司,在接触相关中介公司时,消费者可以告知对方仅接受免费的咨询服务,并做好留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购房后遇降价买家反悔
2011年7月,葛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别墅,价值500万元。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葛先生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万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
但让葛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房价就开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恼,但因之前有约在先,如果违约就要自行担责。但眼看房价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违反了房屋“限购令”为由,要求房主退还定金。
葛先生称协议中载明:“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甲、乙双方在得知的一个月内向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女士表示,双方在交易时,葛先生已经明确提出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此套房子要过户到他人名下,显然是知道房屋调控政策的。现葛先生违约在先,理应是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葛先生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买卖居间人应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失了10万元定金。为此,葛先生将矛头对准了中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赔偿10万元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明确表示,葛先生签约时提出会将其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促成交易。
最后,在法官的释法下,葛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以案释法
“限购令”不是万能牌
承办法官陶玉表示,该案中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义务,协议中亦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的条款。但葛先生在购房时“限购令”已出,公民有义务对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主动去了解和学习,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已就相关政策予以说明,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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