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之二:“意向金”、“诚意金”、“订金”、“定金”
买方相中中介公司某处房源,中介公司在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诚意、订)金协议书》中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诚意、订)金“以示购买诚意”,尔后将买方的意向(诚意、订)金作为向出售人交涉的凭据,这种经营行为在许多中介公司的普遍采用。正规的中介公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将意向(诚意、订)金与定金区分开来,明确意向(诚意、订)金的处理方式(这点买方一定要看清),明确何种情况下可退,何种情况下转为定金不可退。不良的中介公司有意模糊意向(诚意、订)金的处理方式,模糊与定金的概念。一旦交易不成,也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买方的意向金。更有甚者,直接给买方开据“定金收据”。
提醒:意向(诚意、订)金本来是可退的,它应该由中介公司保存;而定金是付给房屋出卖人的。应该交给出售人。问题在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诚意、订)金协议书》后,一定要看清你付给中介公司的意向(诚意、订)金下一步的去向,到什么阶段会转为定金。对中介公司的合同条款你是否接受,如不接受,有何修改,均可与中介公司作重新约定。
陷阱之三:“看房确认书”
客户看房,若中介坚持要签消费者签下“看房确认书”,有可能被中介用作诉讼证据。案例:张女士陪老母买房,相中了某小区,条件是光线好,噪音小的房。当天在某中介看两套房均不满意。中介说朋友处有套符合条件的房要卖,80余平,要64万,张女士觉得价格太高,未果。几天之后,中介给其老母打电话,声称可以少一点,让交钱订下,否则就没有了。老人说还没有看房呀,中介说交了钱对方才给钥匙,才能看房。于是老人交了2万元所谓定金,写下了定金收条。次日老人和张女士看房后大失所望。开始中介说房主把钱拿走了要商量,之后以“看房确认书”且有老人的签名为由拒绝退还的定金。
提醒:中介带客户看房不收看房费,这是我市物价局的规定,从2009年就开始执行。但有的中介利用人们的不防备,以为业务人员计算工作量为由,要客户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为以后的矛盾,埋下伏笔。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以你已看房确认,付有定金构成所谓的证据链。显然,中介是故意偷换概念,把看房确认和定房确认混为一谈,为自己不退“定金”寻找理由。
如何防范中介陷阱?
1、了解政策和服务陷阱。购房前,消费者应先了解国家最新的房产调控政策和行业消费陷阱,包括税费、信贷、购房条件,主动了解房产交易形势,避免被不良中介忽悠和误导。尤其是对产权等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建议亲自到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2、买房下定金需谨慎。定金是支付给卖方的,并非中介公司,即使中介公司代收,也必须要求中介出示卖方委托收定的委托书,千万不要把定金等前期费用转进经纪人的私人账户。同时,约定退定条款,对“诚意金”等名目的预收款,建议约定“诚意金交易失败可退”的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3、签订规范合同。所有细节及特殊约定必须书面写进合同,并明确买卖和中介三方权利和义务。
4、交易必须恪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中介和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房屋交易,消费者不要为了促成交易,轻信中介提出的“变通”做法,默许违法伪造资料或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最终不仅房产交易不成,还得为“变通”违法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5、购买商品房,要查看五证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上述证书不全的项目,应拒绝购买,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6、购买商品房,有的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发放VIP卡、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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