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5.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6.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7.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9.聘用单位破产的;
10.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1.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3.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二)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1.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2.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4.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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