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初,曾先生想要在中山市买房,并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房。该中介公司带着曾先生看了一套房子,但最终曾先生却通过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被“跳单”(指的是中介带顾客看房子之后,顾客通过别人成交)的房屋中介公司遂将曾先生诉至法院,仍然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1.14万元。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中关于禁止“跳单”的约定损害了曾先生的选择权,因而该约定当属无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上诉。
购房者“跳单” 中介称其违约
2013年4月15日,青峰公司与曾先生签订看楼确认书,双方约定:如曾先生要求与业主签订该房地产合同关系,在签订合同之时,曾先生应向青峰公司支付相应佣金。
同年4月21日,曾先生通过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心家公司向涉案房屋所有者吕先生购买上述房地产,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388000元,并由曾先生支付给心家公司佣金11640元。其后,曾先生根据合同向心家公司支付了佣金。涉案房地产也已过户至曾先生名下。
青峰公司认为曾先生违约,遂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曾先生向其支付代理佣金11400元及相应的律师费。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青峰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峰公司随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
违约金条款
损害购房者选择权
上诉人青峰公司称,曾先生接受了青峰公司的服务,又转而找其他中介公司来帮忙办理交易手续,就是等于其免费享用了其服务成果,显然是一种无偿占用他人服务成果的不诚信表现。曾先生则认为《看楼确认书》系青峰公司拟制的格式合同,此外涉案房源并非青峰公司独家提供。
经法院审查,涉案房屋的出卖人既委托了青峰公司,也委托了心家公司出售该房产,曾先生虽与青峰公司签订看楼确认书,但其有权选择心家公司提供的报价低的服务信息并与心家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是行使了其应有的选择权,不构成违约。法院驳回了青峰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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