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君祥·御景国际”楼盘,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7月24日,胡某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购买两间商铺的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90万余,余款分期付清。当天,胡某按约定支付购房款90万元,公司给胡某出具加盖“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
2011年5月,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君祥·御景国际”楼盘,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7月24日,胡某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购买两间商铺的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90万余,余款分期付清。当天,胡某按约定支付购房款90万元,公司给胡某出具加盖“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
今年4月,胡某欲交纳二期房款时,却发现房产公司已将涉案两间商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拒收房款。为此,胡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返还胡某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胡某45万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
法官庭后解释称,徐某身为项目经理,销售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胡某依约支付购房款90万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擅自将出售给胡某的商铺又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产公司除应将购房款90万元返还给胡某并赔偿利息损失外,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杨发玉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罗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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