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手房交易日益频繁,关于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案件。
周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徐某的一套二手房。三方协商之后,马上签订了二手商品房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周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将该房屋过户给周某。
但是就在过户上出了问题,什么问题呢?原来,当三方共同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周某得知徐某出售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类型系国有划拨土地,无法过户给周某。周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违约,并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徐某认为,“在签购房协议之前,我就已经告诉他这个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他只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承担相关税费,房子就可以过户了。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双方在法庭上,对于“国有划拨土地能否买卖,相关税费由谁承担以及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争执不下。在法院积极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周某购房定金8000元。
本案如若判决,结果又将会是怎样呢?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需在办理过户前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当事人依法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换言之,原告只需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关于政府税(规)费的支付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即可继续履行。并且被告徐某始终愿意出售房屋,并无违约之情形,故对于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徐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的请求恐将难获法院支持。
二手房买卖交易手续复杂,房产的权利状态多样,买卖双方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交易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一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或是房屋买卖双方约定过于简单,极易引发纠纷。本网在此提醒您,购买二手房之前,买方应详尽了解相关购房信息,知晓房产三证情况、房产过户时相关税费负担情况、土地性质等等,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状况和信息,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购房协议,交付定金。唯有如此,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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