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说的和合同上写的不一样,明明说是铝合金窗户,可是现在交房后才发现,根本不是,这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申请赔偿?”“他们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是不是应该支付给我们一笔违约金?”“我想咨询下,违约金该如何计算?”近日,有不少市民就房产违约金赔付问题来电咨询和投诉。为此,晚报咨询了相关专家,就违约金一事作相关报道。
华先生在6年前在城南购买了一套房子,明明应该在前年就交付,可是足足延迟了一年才拿到房子,因此认为,房产公司应当支付自己一笔违约金。无独有偶,也是城南的一套房子,刘先生购买了4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也欲为自己维权。
“这两位先生遇到的情况应该是违约金纠纷中最为普遍的情况了。”绍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李女士说道。一般情况下,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有特殊原因,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面对这两种情况,李女士认为,如若完全是因为房产公司自身的原因,延迟交房,延迟发放房产证,那么,房产公司应当负全责;如果是因为外界因素如天气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控因素,房产公司延迟交房,那么房产公司就不需要背负全责了。
绍兴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提到,违约金是涉及两方面的,一方面约束了购房者,但同时也保护了购房者,约束了房产公司,其间,如若谁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不出意外,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当然,合同内也标明了违约金的赔付额度,但有时候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市民不明就里签署了合同,之后,确实也因为自身的原因违反了合同内容,可是在细看合同之后,才发现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超出一般水平,这个时候,市民也可以通过消保委、仲裁主张等为自己维权。
“在众多的纠纷中,我们根据的是证据、合同本身和法律,即客观事实,因此市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同时也要注意取证。”李女士建议说。
当然,市民也可以通过晚报维权站,反映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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