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2〕170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物业管理项目档次,依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要求,现就我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年拟申报市级、省级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请于8月10日前将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简介、创建方案、自查报告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局物业管理科。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别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工业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50%以上。
2.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要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1年以上。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要取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1年以上。
3.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全国、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凡获得全国、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均颁发奖牌,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预评预验分值8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预验分值9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预评预验分值95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预验分值98分以上的,可以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五、全国、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每3年进行一次复验;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限期整改或取消原称号。每年的示范项目申报评验与复查复验工作一并进行。
联系人:白建军 张俊杰
联系电话:2636110 13653757388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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