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人为了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即同一套房产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合同,一份是交由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被称为“阳合同”,另一份就是实际交易合同,被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达到减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一旦签订“阴阳合同”,买卖双方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不建议大家签订“阴阳合同”,如果你已经签了,你就需要知道以下三点问题。
阴阳合同
1、“阴阳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上应为无效合同。
但是,由于合同全部无效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要撤销过户登记和银行按揭等,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一旦被发现,“阴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被认定无效,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2、“阳合同”有效部分与“阴合同”规定不同时,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判断
由于阳合同在效力上是部分无效,也就是价格条款无效,那么在确定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上,一般以阴合同的约定为准。
那么,如果“阳合同”和“阴合同”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应当以哪个合同的规定为准呢?
认为,仍应当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标准判断合同内容。
3、如果居间合同是“阴阳合同”,居间报酬的确定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依据
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居间报酬的确定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依据,否则对中介机构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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