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户籍管理的一位人士表示,二手房方面的落户问题纠纷不断,根源就是目前规范户口迁移的法律,是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
“没有强制迁出规定。”该人士表示,由于不存在产权交易等问题,这部诞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户口的强制迁移问题。
记者注意到,《户口登记条例》中明确了户口登记等事宜,提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但并未指出立户与地址的关系。
前述熟悉户籍管理的人士也表示,在北京,确实存在一个详细住址的一套房屋上,存在多个户口本的情况。“原则上,内部有规定,一个地址只能一个户口本。但对方只有一处房产,没法迁出,只能以协调为主。”该人士指出,这种内部规定也并非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会根据情况变化,考虑的因素很多,这种复杂性正是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所致。
观察合同中明确“迁户口” 成了保护手段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户口,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比较困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于德华认为,北京的户口承载着一些社会福利,尤其在学区房这一点上,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去规避落户纠纷的发生。
“法律没有强制对方户口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这就算违约,需要负法律责任。”在于德华看来,合同中明确落户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从前述案例的实际审理中也不难看出,法院会考虑合同的规定。
李先生与康女士的官司,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康小姐、李先生对于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存在明确的约定,李先生存在明显的违约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康小姐依照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畸高,综合考虑李先生延迟迁出户口的时间、情形、康小姐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因此一审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康小姐违约金2万元。
而另一案例中,昌平法院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否则应按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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