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房屋属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须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有买房人反映,买“二手房”时,遇到夫妻一方拒绝签字而导致买卖无法成交。律师解释说,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所以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应查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须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要求另一方书面确定同意出售。
4.在购买在租房屋时,应确认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上述规定,在购买那些在租的“二手房”时,买房人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应落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认可。
5.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按照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应审查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所以,审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的记载。
6.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另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律师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交易指南:二手房买卖双方注意五大问题避风险
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1)收购行为要慎行
1、 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收益。
2、 如果时间不紧迫,最好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
3、 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
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2) 合同条款权利清
1、 如果出现买方违约,卖方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清楚。
2、 卖方还应了解买方款项的打入情况,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等。
3、明确买房付款方式, 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安例中存在客户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能被批贷进行确认。
(3) 购买方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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