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确立,卖房人却拒绝二次网签。买房人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履约,最终获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在中介促成下,王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了纸质《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赵女士将其沪上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双方还进行了网签。2013年3月,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时,却被告知外地人购房需在网签之前在沪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王先生虽然截至审税当天在沪缴纳社保已满一年,但网签时间是2012年11月。而此前由于王先生没有连续缴纳社保,扣除补缴的几个月后,因尚未满一年时间而不具备购房资格。对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王先生在2013年3月已具备了购房资格,要进行过户,需要双方重新网签一份合同。不料,此时赵女士却表示不愿与王先生签约,故拒绝重新网签。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赵女士继续履行纸质《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订立自由,赵女士有权利决定是否重新网签,现赵女士表示拒绝,无可厚非,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一中院。一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于2012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王先生在签订该合同时尚未缴足一年的社保,属于限购对象,但此不足以否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重新网签合同是行政登记的需要,并非另行协商签订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赵女士有义务予以配合。二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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