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因交易不成买方要求返还诚意金成为眼下最为突出的行业纠纷问题,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二季度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分析时指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为避免因诚意金转为定金引起的纠纷,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可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书中对诚意金的用途与处理方法、诚意金转为定金的条件等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据统计,协会2014年第二季度共受理投诉30宗,已办结22宗,另8宗未到办结期限。经协会调查处理,撤诉案件8宗,占总投诉量27%,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共计58100元。其中,协会会员单位案件撤诉率为30%,共计6宗,占总撤诉案件的75% 。
上述30宗投诉案件中,消费者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案件有24宗,认为中介公司存在失职行为的案件有6宗,其中,交易不成买方要求返还诚意金的问题较为突出。
在实践中,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房屋买卖确认书(即买家根据自己购房意向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下称确认书)中对诚意金的约定及买卖双方议价是否成功是诚意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买卖双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公司的委托,因此诚意金应当返还。
不过,买卖双方撤销委托给中介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买卖双方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一般来说,卖方收到诚意金后,买卖双方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卖方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买方不买房不能拿回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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