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2〕209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和执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我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有关规定,我市自即日起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我局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汇总上报工作。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六、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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