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统一交存到资金专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记者昨天从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我省近日发布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统一交存到资金专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记者昨天从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我省近日发布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从3月20日我市房屋维修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开始运行至今,近两万户业主的信息已补录完毕。业主维修资金信息网上查询有望下半年实现。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归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近1.5亿元,80个城市住宅小区的22000多套房屋有了“养老金”。
根据实施细则,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细则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存入专户。由业主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据了解,实施细则还对维修资金的补交和续交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限定其时限,30日内续交存入各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统一交存到资金专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实施细则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理程序也予以明确,并以附件的形式给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的模板,从而更加方便业主按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广大市民对于房屋维修资金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电话2636082、2636083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投诉。□记者 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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