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我在房产中介看到一套比较实惠的房,但是中介人员介绍说房东是一个初中生,说是得等他成年才能过户给我,他们一家说三证可以先押给我,再到公证处公证一下,保证我万无一失。
请问这样的房我能买吗?买了会不会到时有什么纠纷?合不合法规?
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房屋买卖行为,涉及金额高且手续复杂,超出了未成年人所能预见和承担风险的范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代理。
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不能处置属于被监护人的房产的,除非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被监护人因教育、疾病等需要费用但出现重大困难时。如果监护人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该未成年房东的父母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处理该房产是为该未成年房东的利益,则房屋买卖行为不能生效。而中介提到的将三证押给购房人并进行公证的方法,也不能促使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生效,更谈不上万无一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必须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拿着别人的三证并不代表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而本案中的公证,只能是对事实经过进行公证,起到的只是保全的作用,并不会改变被公证事项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进行了公证,该房屋买卖关系仍不会生效,房东成年后仍可将该房产另行卖给第三方,而购房者已支付的款项只能视为一种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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