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一起由于二手房卖家户口未迁出引发纠纷的上诉案。
买主康小姐称,2012年5月,其与李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李先生将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华纺易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她。按照合同约定,康小姐向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69万元,且双方于2012年7月完成产权过户。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此约定,她多次联系李先生,敦促其迁出户口,但李先生总是以各种借口直到2014年7月10日才将户口迁出。康小姐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赔违约金20万元。
案件审理中,李先生辩称其曾多次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因其新购买的房屋原住户的户口未迁出,故无法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其新购房屋原住户在2014年7月9日将户口迁出后,其在2014年7月10日亦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康小姐违约金二万元。
李先生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自己未能及时迁出户口,是因为其新购买的房屋房主未及时迁出户口所致。这是国家政策问题,对此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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