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人事局获悉,根据省定标准,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为: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弟妹。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老红军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孤独单身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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