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1〕200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房管局,各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2009〕67号)有关规定,市房管部门会商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除省直管县汝州市外,9个县(市、区)、新城区均明确了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现予以公布如下:
舞钢市房产管理局
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郏县房产管理局
鲁山县房产管理局
叶县房地产管理局
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龙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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