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变更、终止都应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其核发、变更或注销《房屋租赁证》。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常出现的私自转租现象,《办法》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保护承租人利益方面,《办法》也制定了相应条款: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有权拒付出租人向其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的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
房东对于房屋也不能“一租了之”,《办法》规定,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应予以制止;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包庇、纵容。
市民若有租赁方面的问题,可拨打2636051咨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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