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买新房都是一件开心的事情,或是共庆乔迁之喜,或是祝贺新家庭的诞生。无论新房的用途如何,我们都会期待着装修一新的房屋能带给我们更多的舒适与快乐。
但是事情未必总如人意,由于装修为我们多数人所不熟悉,特别是对于装修材料、装修工艺,我们更是陌生,所以常常无法把握。而目前市场的装修材料更是鱼龙混杂,真假材料难以辨认,这也给装修纠纷的存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装修污染是诸多装修纠纷中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对消费者伤害最大的纠纷,装修污染不仅仅会造成生活的不便,甚至会严重伤害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上周我们谈论了因装修污染,消费者状告装修公司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本周我们来探讨因装修污染造成的人身侵权,以至于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我们来看一个被列为“国家建设部发布室内环境污染十大案件”的真实案例。2000年4月,业主秦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同年6月房屋装修完工。当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后,全家4口人便相继开始患病,开始是不断的感冒、发烧、呕吐,发展到最后秦女士的丈夫竟然检查出患上喉乳状瘤。几个月下来,秦女士全家的治疗费、医药费等高达数万元。新房不敢住,全家人只好在外租房。因为怀疑是装修污染造成家人连续得病,秦女士找到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对装修后的居室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两次检测室内甲醛均超过国家标准。秦女士在多次与装饰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把该装饰公司送上了法庭。经过法庭的多次调查、取证,2002年12月31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家装修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9891元。
该判决最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秦女士“精神损失费20000元”。这是我国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案。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侵权造成他人的损害包括了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就明确地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例中,由于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造成了严重的装修污染,致使秦女士一家疾病缠身,已经严重侵犯了秦女士一家的健康权。故此,在诉讼中秦女士提出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提出赔偿精神损失是一回事,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则是另一回事,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该解释的第八条还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此可见,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要求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存在,还要求该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上面案例中秦女士就是因为污染而致病,并且在生理上与心理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正是因此,法院才支持了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标准是比较高的,并不是精神上受到一点刺激就可以主张。
从秦女士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建立在我们的生理或心理受到侵害基础上的,并且该侵害还必须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很显然,我们不能盲目地去向对方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而实际上也很少有人愿意为了要求这么一点赔偿,就去承担这种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
但是如果我们已经被装修的污染侵害;如果我们已经被装修的污染破坏了健康的肌体,如果我们已经因为装修的污染而痛苦地离开了期待着快乐与梦想的新家,我们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侵权者要求我们应得的赔偿,要坚信法律捍卫着公正,要明白权益要靠自己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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