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付了房屋部分价款,却因不及时过户,带来不小麻烦。近日,市民吴先生为此后悔不已。
2012年2月3日,住在岳塘区的吴先生与房东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以70余万元将位于长沙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吴先生。自2012年1月11日起该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17万多元由吴先生负责按时向银行偿还。签订合同后,吴先生分期共向刘某支付了47.7万元,同时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按期偿还了该房屋的原按揭贷款5万多元。由于该房屋的原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房子还抵押在银行,房产证就没有及时过户到吴先生名下。
随后,房东刘某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市内其他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贷款。谁知,到期后刘某不能偿还贷款。因此,银行将其起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并申请立即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房屋。吴先生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该房屋。
法院查明吴先生仅支付了该房屋的部分价款,房屋至今未过户到吴先生名下。依据物权法,该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仍属于刘某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作为被执行人,将其所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据,驳回了吴先生的异议。
岳塘区人民法院吕军锋法官提示,房屋的所有权归谁要依据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二手房交易,买家不论是为了规避国家税费也罢,还是图省事不用自己名义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罢,只要房屋产权不及时过户,房屋就还不是自己的,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买卖二手房要及时过户,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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