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更名后欲换门锁,原房主的儿子却“赖”在房子里不走。4日,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这件闹心事。
买二手房 原房主的儿子赖着不走
市民杨先生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从电线杆上张贴的小广告中发现一套心仪的房子,位置在红旗街西三胡同与信义路交会附近的东兴时代家园。与房主于老先生联系后,商定该房购房款为50万元。
10月20日,杨先生付了全款,并将此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在他准备更换门锁、收拾房子时,原房主于老先生的儿子于先生来了,提出该房内有他的一些衣物,他要将东西取走。杨先生没觉出有什么不妥,让于先生进屋取东西,没想到这位于先生就此住下不走了,还私自将门锁换了。
杨先生十分纳闷,“你父亲已经把房子卖给我了。”他耐着性子跟于先生沟通后了解到,原来,于先生的母亲过世了,父亲卖房子前没跟他商量,他不同意卖房。于先生认为这个房子有他的一半,于是住下不肯走。
建议起诉 老人答应与儿子协商
“这是他们家的事,赖着我的房子算怎么回事呀!”杨先生无奈之下报警。民警赶到后表示,他们对此无能为力,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杨先生走法律途径。
4日12时许,记者来到杨先生所购房屋,几次敲门均无人应答,也没能见到于先生。杨先生虽然急得冒火,但没有办法,只好再联系于老先生,老人答应跟儿子协商,尽快让儿子搬出这个房子。
律师: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怀伟。刘怀伟介绍说,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规定,物权高于一切,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也就是说,杨先生作为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房产,于先生的行为,不影响其对该房产的拥有。但于老先生无权将房产卖掉,因为该房产有其去世的老伴一半,即使卖掉也要征得儿子同意,老伴拥有的那部分应该由其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于老先生与其儿子协商不成,于先生仍赖在房里不走的话,杨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判决后,由强制执行局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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