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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1-12-01  平顶山房产网[www.pdshouse.com]  来源:平顶山日报  编辑:  字体:T | T

    本报讯(记者程颖)11月30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为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了《平顶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支取、使用中的可操作性实施细节。

  《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要在商品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商品房屋、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棚改房、限价房和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按小区开户,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现场勘验的结果,分楼幢、单元、户门号建立信息。

  出售商品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把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自行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若代收业主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要在代收之日起30日内,存入指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否则,逾期按日加收罚息。

  《细则》要求,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相应标准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低于3万元的项目,申请人可以采取简易的比选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比选的过程应当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和监督。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应急维修费用按规定从相关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应急维修费用和列支情况必须进行公示。

  但是,以下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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