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颖)10月9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科获悉,市发改委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1日起执行。2006年出台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不再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作为划分标准。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除外)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特别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要明码标价,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装修使用的闲置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双方可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缴纳物业服务费。
《通知》指出,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无论地上、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指定车位最高限价为每辆每月60元;机动车停在地上停车场专用车位的,每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机动车停在地下停车场专用车位的,每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80元。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上限。住宅小区内车辆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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